《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 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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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2023年11月30日
摘要:《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4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于2023年11月24日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一、《條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于1995年頒布施行以來,在促進國資國企改革發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國資國企改革的進一步深化,該條例已經不適應當前的新形勢和新任務,亟需修改完善。
本次將《海南經濟特區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修訂為《海南自由貿易港企業國有資產條例》,主要思路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資國企改革、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有關決策部署,鞏固深化我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好的經驗和做法,對標借鑒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吸收有益經驗,體現海南自由貿易港特色。
《條例》完善了我省國資監管體系的制度設計,體現了我省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發展和黨的建設重要論述精神,深化我省國資國企改革和推動國資國企高質量發展的最新制度集成創新成果?!稐l例》對于推動解決我省國資國企改革發展面臨的深層次問題和矛盾,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制,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提升企業核心競爭力和增強核心功能,做強做優做大我省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更好服務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和發展具有重大現實意義。
二、《條例》的主要內容
《條例》共28條,采取“小切口”的立法形式,立足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聚焦實際問題,凸顯地方特色,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一)完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通過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的職責定位,加快形成科學系統、精簡高效的以管資本為主的國資監管體制機制。一是理順監管機制。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依法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監督管理。對經營性國有資產實行集中統一監管,堅持政企分開、政資分開,實行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充分發揮專業化監管優勢,做強做優做大國有經濟和國有企業。二是轉變監管方式。明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以管資本為主,基于出資關系,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參與企業治理,重點管好國有資本布局、規范資本運作、提高資本回報、維護資本安全。三是優化履職方式。立足出資人職責和企業國有資產監管職責,以權力和責任清單、分類授權放權清單形式列示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行權履職的工作事項,進一步厘清職責邊界,規范行權履職。
(二)健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健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和市場化經營機制是激發企業活力、提高效率的關鍵。通過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機制,強化國有企業市場主體地位,推動企業建立健全市場化經營機制。一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以章程為核心,權責法定、權責透明、協調運轉、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機制。明確黨組織在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法定地位,國有企業中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發揮領導作用,研究討論企業重大經營管理事項,支持企業的組織機構行使職權。建立健全外部董事選聘和管理制度,完善外部董事評價和激勵約束機制。二是建立健全市場化選人用人和考核機制。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建立符合市場經濟規律和企業家成長規律的企業負責人管理機制,并實行分類分層管理;推行企業經理層成員任期制和契約化管理,建立職業經理人制度;允許符合條件的境外人員擔任國有企業法定代表人和高級管理人員;實行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激勵措施,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高級管理人員、關鍵核心骨干人才等靈活開展多種方式的中長期激勵;優化考核評價體系,對不同功能定位、行業領域、發展階段的國有企業實行差異化分類考核。三是完善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建立健全與經營效益相關聯、與市場水平相適應、與行業特點相符合、與工作業績和實際貢獻相匹配的內部薪酬分配機制。四是對標國際高水平經貿規則。規定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應當健全完善國有企業信息公開制度,在官方網站等渠道公布并每年更新企業名單,提高企業透明度。國家出資企業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秩序,依照商業規則從事經營活動。
(三)推進國有經濟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推動各類資源向海南特色產業集中,持續優化調整國有資本布局結構,提高國有資本配置效率。一是明確國有資本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行業和領域,鼓勵國有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國際合作,發揮海南自由貿易港優勢,提升產業競爭力。二是建立國有企業主責主業動態管理制度,引導企業整合非主業資產,嚴控非主業投資,聚焦主業,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培育發展前瞻性戰略性新興產業。三是實施科技創新戰略,發揮科技創新在布局優化和結構調整的引領帶動作用。加大科技創新投入,建立研發投入穩定增長機制,研發投入經認定可在考核中視同利潤;支持國有企業探索賦予科學技術人員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制度、職務科技成果資產單列管理制度,完善科技成果轉化的市場化機制和收益分享機制。四是組建、改組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以資本為紐帶、以產權為基礎依法開展資本運作,提升國有資本運營效率。五是積極穩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鼓勵以資產證券化作為混合所有制改革的重要方向,對相對控股混合所有制企業實施更加市場化的差異化管理。
(四)強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通過多種手段強化國有資產監管,確保監管到位,維護國有資產安全。一是建立健全國有企業內部監督管理制度、合法合規性審查制度、內部審計工作制度,強化內部監督。二是加強對參股公司國有股權的監督管理。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依照有關規定向國有資本參股公司委派股東代表、董事或者重要崗位人員,并加強對委派人員的管理。國有企業應當嚴格甄選合作對象,合理確定參股方式,完善參股投資審核決策機制。三是健全薪酬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對國有企業執行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實施中長期激勵措施的監督管理。四是健全完善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制度,規范國有企業境外經營行為,加強境外投資項目管理,實施企業境外重大投資項目后評價機制。五是建立國有企業經營風險報告制度,明確國有企業及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委派的股東代表及時向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重大事件的義務,并對此設置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六是建立健全國有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和容錯糾錯機制。